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院各系(部、室)积极开展各类学术报告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及时了解国内外学术前沿动态,拓展学术视野,进一步强化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意识,不断提高广大科研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层次与水平,促进创新团队的建设,实现学术报告活动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报告是指根据我院学科和专业建设及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的邀请院内外专家、学者在学院公开所做的专题性学术报告和学术性讲座。特别是鼓励承担了院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教师报告学术成果、发表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第二章 学术报告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学院各类学术报告活动的协调与宏观管理统一归科研处。各系(部、室)应将学术报告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和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各系(部、室)每年外请专家、学者原则上不超过2人次。
第四条 学院级学术报告主讲人一般由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在某一领域有较高研究水平的专家、学者担任;本院系(部、室)学术报告主讲人一般应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及在某一项目上有较深入研究的专家担任。
第五条 本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应积极主讲和参加学术报告活动,并纳入年度考核。教授和博士原则上每年主讲1次以上(含1次)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原则上每两年主讲1次以上(含1次)学术报告。鼓励讲师、硕士或相当职称、学位人员举办学术报告。
第六条 学术报告由科研处组织,各系(处、部、室)负责具体承办。承办单位要先填报《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术报告申请表》,做好接待、场地布置、听讲人员组织、学术报告会记录、拍摄学术活动照片、报告资料归档及报送、宣传报道和协调安全保卫等工作。各单位有义务在院内公告学术报告内容,欢迎师生旁听。
第三章 学术报告活动的经费资助
第七条 学术报告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聘请院外专家进行学术报告和安排院内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
第八条 学术报告酬金或补助发放标准
1、院外专家酬金:院士5000元/人次,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专家、博导1000元/人次,教授或相当职称和博士600元/人次,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他人员300元/人次。
2、院内专家、学者补助:教授或博士300元/人次,副教授或相当职称150元/人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