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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师范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发布会员:admin 发表日期:2009-12-21  阅读:555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从事科学研究,提升学院的科研实力和研究水平,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多出高水平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院名义获得立项(或在合同书的承接单位中有我院名称)的纵向项目、横向项目以及学院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及入账

一、科研经费的来源

l、纵向科研经费主要包括:国家及地方政府以基金、补助或拨款等方式资助的经常性的计划科研项目经费和院基金项目经费。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在合同书的承接单位中有我院名称的,按纵向项目对待。

2、横向科研经费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非经常性的项目及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经费,其中包括我院未参加申报,由对方委托我院承担部分或全部研究内容而转拨给我院的科研经费。

3、学院划拨的科研经费。

二、科研经费的入账

纵向、横向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院财务处账户,经费入账后,需经科研处登记,并建立档案,由财务处发放经费使用。经费在科研处、财务处的管理下,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个人无权截留、转移、隐匿和挪用科研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  

1、图书资料费:包括图书资料购置、复印、论文版面费等;

2、设备费:包括小型设备购置及设备租用费等;

3、实验材料费:包括计算、实验检测费,原材料、试剂、实验动植物、样品标本采集、购置、加工费和项目所需非标准元器件加工费等;

4、差旅费:包括会议、科研考察、交通费等;

5、人员费:包括项目组人员费、劳务费、临工费等;

6、科研管理费:包括会议费、咨询费、接待费等;

7、项目结题验收费;

8、其他:指不在上述范围与本项目有关的必要开支。

二、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为向项目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分配

一、学校科研经费按院、系(部、处、室)两块分配。

1、院级科研经费由学校科研处统筹预算和安排使用。

2、系(部、处、室)科研经费,由学院根据每年的实际学术情况,划拨适当的学术活动费和学习资料费到各教学单位。学术活动费原则上每个教师每年200元。学习资料费中级职称每年每人150元;副高职称每年每人300元;正高职称每年每人500元。

3、校级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校级科研项目。

二、上级及其他委托单位拨发的科研项目经费由委托单位或课题承担人支配。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除有明文规定不许提成外,其余项目(含院内科研项目、引进人才科研项目)经费按5%的比例提成,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提成的管理费由财务处统计管理,专门用于课题验收、成果评比等学术活动,不得挪为他用。

第六条  科研经费使用及检查

科研处负责学院科研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管理。统筹制定年度项目和经费分配计划,对批准立项的院级项目组织检查、验收,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在有关会议上报告项目的完成及经费使用情况。各有关系(部门)分管科研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的规划、申请及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协调、组织本单位资助项目的验收工作。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凡项目组用于研究活动有关开支,实行实报实销制。报销时均应提供合法的符合财务规定的凭证。

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根据研究计划编制经费使用计划,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符合开支范围的经费支出,由各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审批。

学院鼓励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仪器、设备和其它物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所购仪器、设备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完成(验收)后,购置的仪器、设备优先给项目组成员使用。用科研经费购置图书资料的,结项后图书资料归项目负责人或成员所有。

项目经费实行分阶段拨款,科研处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划拨下一阶段经费。

所有项目在年度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计划向所在系(部门)和科研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对不接受中期检查或项目的执行有严重问题者,将停止其项目的拨款及经费使用。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经费使用不当、不按要求报送中期进展报告和研究计划,或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学院有权终止经费的使用。对被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经费由立项管理单位收回。

在研究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同时要清理账目,并填报经费决算表,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核。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匹配

凡我院获得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划拨到学院财务处科研经费专帐后,学院提供配套资助经费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涉及到的内容与国家、省、地(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按国家、省、地(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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